原标题:美国更新针对新疆“商业警示”后,日企在中美之间为难了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美国更新针对新疆供应链的“商业警示”后,夹在中美之间的日本企业难受了。
据《日本经济新闻》当地时间7月15日消息,由于美国这份“商业警示”以法律制裁相威胁,要求在美企业退出新疆供应链、创业或投资项目,多家同中美有贸易往来的日企表示,企业筛查新疆供应链以向美国“自证清白”的压力显著增大,甚至感到强人所难。
而且,即使是那些向美国“自证清白”、明确表示与新疆没有关系的公司,也面临着被美国打压的风险,例如优衣库就曾在声明未使用新疆棉后,依然被美国海关以使用涉嫌新疆“强迫劳动”生产的棉花为由停止进口审批。
日本“四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森・滨田松本事务所(Mori Hamada & Matsumoto)律师宫冈邦生表示,虽然日企在美国面临巨额罚款或刑事指控的风险变大,但依旧要小心地在中美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如果仅仅为了回应美国的要求而停止(与中国供应商的)业务,可能会面临中国的打击。
当地时间7月13日,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贸易代表署(USTR)、劳工部联合发布针对新疆供应链的“商业警示”。
该警示点名美国“企业和个人”,除了有可能接触或与新疆地区的运作、供应链、劳工有关联的企业和个人外,还加入了投资者、顾问、劳务中介、学术机构和研究服务提供者等,指出他们应了解与新疆有关实体或个人来往,“可能会带来的重大商誉、经济与法律风险”。
警示中向这些美国企业与个人发出威胁,称“若不退出与新疆相关的供应链、创业或投资项目,就有很高风险可能触犯美国法律。”
美媒指出,根据这份“商业警示”的内容,哪怕企业业务与新疆只有“间接”联系,都有可能违反美国法律。
《日本经济新闻》15日报道称,美国对新疆供应链的这一系列措施,尤其是其中要求断绝同新疆的“间接”联系的内容,已经让日本企业“紧张不安”。
据报道,日本多晶硅生产商德山公司(Tokuyama)表示,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从新疆采购原料,但承认“目前无法追踪货物交付前每一步过程”,只能继续评估其二级和三级供应商。
“目前还不清楚美国政府最新决定所产生影响。”德山公司表示,将尽最大努力解决供应链评估中发现的任何问题。
日本房屋建筑商大和房建公司(Daiwa House Industry)表示,其直接供应商没有一家在新疆开展业务,但尚未证实二级和三级供应商是否在新疆开展业务。
报道指出,大多数日本企业很难理清楚供应链的完整样貌,筛查全部间接供应商并非易事。
日本一家与新疆某工厂有业务往来的服装公司就指出:“我们需要处理许多不同的产品,查清每一种产品的供应链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
而且,即使是那些向美国“自证清白”、明确表示与新疆没有关系的公司,也面临着被美国打压的风险。
日本零售控股公司迅销集团(Fast Retailing)曾于去年表示,其旗下品牌优衣库(UNIQLO)的产品并非在新疆地区生产,优衣库的生产合作伙伴也没有向新疆地区分包生产合同。
但在今年1月,美国海关部门仍以使用涉嫌新疆“强迫劳动”生产的棉花为由停止了一批优衣库衬衫的进口审批,即使优衣库之后提交了未使用新疆棉花的证据,但还是被美国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采信。
事实上,就算是那些与新疆确实存在业务往来的日本企业,也并未发现美国口中所谓的“强迫劳动”。
据报道,日本品牌无印良品(Muji)表示,其服装产品使用的是新疆棉花,但没有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强迫劳动”情况。
日本调味品生产商丘比公司(Kewpie)也表示,已与供应商确认,新疆采购的原料没有“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针对美国此次“商业警示”带来的影响,日本“四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森・滨田松本事务所律师宫冈邦生表示,日本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刑事指控、被美国合作商解除合同的风险明显增加。
宫冈邦生指出,日本企业必须要小心地在中美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如果(日本)企业仅仅为了回应美国的要求而停止(与中国供应商的)业务,它们可能会面临中国的‘报复性措施’。”宫冈邦生说道,“他们需要密切关注美国和中国的监管规定。”
根据今年6月10日公布实施的《反外国制裁法》规定,若日本企业盲目执行美国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该企业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反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或者禁止或者限制中国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