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张榜公示嫖娼的学生 这和游街示众有什么区别?

风声丨复旦张榜公示嫖娼的学生 这和游街示众有什么区别?

文/凤凰网特约评论员熊志

近日,复旦大学的三份处分决定引发网络热议。处罚决定显示,三名复旦大学学生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其中两人为硕士研究生,一人为博士研究生。

9月24日,复旦大学发布声明,证实三名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堂堂顶级高等学府学生,却做出如此违法之事,确实让不少网友大跌眼镜。但此事触发的舆情,并不止于对学历和品德之间割裂的意外,还包括对处罚的争议。

争议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因为嫖娼行为而开除学籍,是否处罚过重?这三人毕竟都不是本科生,而据报道,被开除的学生曾两获国际大赛一等奖,开除学籍意味着学术生涯的就此终结;其二,将嫖娼处罚决定在校园内进行实名张榜公示,是否合适?

首先,关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很多网友感到可惜,不过,复旦大学2019年12月在官网上公布的最新《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提到,“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作为最高学府之一,在道德品行上设置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惩戒力度,其实可以理解。那三位研究生也是成年人了,理应知晓此事的违法性质和后果。所以,开除学籍的决定未必一定就是用力过猛。

当然,对标其他学校的相关处理,复旦大学本着“治病救人”考虑,宽限一次,再给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或许可以让此事的处理争议更少一些。

但开除有理,不等于实名公示处罚决定有理。复旦大学在校园内张榜,没有隐去姓名,既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又是一种示众式的法外施刑。

事实上,在法律层面,嫖娼属于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戒规制。在现实的操作中,一般也是通报给家属,家属联系不上通报给单位。那么,三位研究生既然已经领到了行政处罚,就没有必要再去游街示众,额外施惩。

在校纪校规层面,《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也提到,送达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而要公告送达的情形,只有一种情况,即“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而在此事中,要说三位学生都联系不上,似乎也不太符合常识。

复旦大学回应称,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这一说法自然站不住脚,校内公示也是公示,而且在资讯如此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哪怕没有刊发上网,照样会坏事传千里。这意味着复旦大学警示其他学生的动机,会造成三人的“社会性死亡”。

法律历来讲究宽严适度、处罚适当,现在对三人的实名公示,所造成的示众式羞辱后果,显然超越了他们应该承受的处罚力度,也有违自身的校纪校规流程。以侵犯隐私权为名义的警示处理,以涉嫌违法的方式来处罚学生违法,无论如何都是难以逻辑自洽的。

此前,示众式的惩戒方式,在一些地方时不时上演。比如在去年,长沙一社区通告称,将卖淫嫖娼人员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就曾引发巨大争议。舆论的批评,以及公开通报行为的撤销,体现的都是法治的进步。

毕竟,要惩治违法犯罪,同样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要避免法外施刑导致的矫枉过正,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这个意义上,复旦大学受到质疑是很正常的。作为中国的最高学府之一,复旦大学既然以最严标准来对待学生嫖娼等违法行为,那么也应该以最严标准来对待自己,让自己的处置合法合规,在程序上站得住脚。

如果只是为了警示学生,而滑向“游街示众”的逻辑陷阱,那不啻为对自己和对学生的一种双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