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火爆”的户外搭讪直播,越过了隐私边界 | 新京报快评
搭讪路人的户外直播,与法律和道德背道而驰,还是趁早扔了这本“歪经”的好。
文 |柳宇霆
据央视新闻报道,如今,在各大网络平台上,一种户外搭讪的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短视频内容,越来越多地冒出来。在这类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主播会在街头和途经的路人进行搭讪。不排除有团队配合演戏,但也有许多普通的路人会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主播拍摄,成为视频中的素材。
日前,一位女性博主便发布了一段视频,讲述了自己被偷拍的经历。还有的主播明知对方还未成年,仍会提出过分的要求,甚至在搭讪过程中进行肢体接触。
表面上看,网络主播的户外搭讪直播,与电视上记者采访路人的节目也差不多,但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众所周知,记者采访他人,首先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的来意,征得对方的许可。
但是,户外搭讪直播则不然,很多网络主播是直接“下菜单”,搭讪的同时就是直播,路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已经进入网络直播,暴露在万千粉丝的目光之下了,这个过程根本就没有征得他人同意一说。
在一些网络主播的眼中,户外搭讪直播也算是“人畜无害”的娱乐活动,那些表达不满的路人们也太矫情,不就是被搭讪几句,在直播中露个脸嘛,又没少块肉、掉块皮的,非得不依不饶,闹到职能部门或平台那里去要说法。
可是,换位思考,对于那些被搭讪的路人来说,这种突如其来的户外搭讪直播,可谓货真价实的“天降横祸”。
从法律上讲,未经他人允许的户外搭讪路人直播,主要侵犯的是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等人格权益。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规定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职能部门以寻衅滋事对骚扰他人的网络直播者处罚事例。此前,某网约车司机孔某故意搭讪空姐暗中直播,被举报后即遭到“封号”等处理。
当然,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户外直播搭讪路人的纷纭乱象中,有关平台也是重要推手。客观上,很多网络视频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都作出过明确规定,然而为了追求流量,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严格执行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再看户外搭讪路人直播的“火爆”场景,平台的监管措施很难说真正到位了。
不可否认,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已成为赚取流量的无尽“蓝海”,为了拼抢资源、吸引粉丝,所谓创新也层出不穷,这也是很多网络主播将镜头对准无辜路人、而不少平台也乐见其成的原因。
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网络创新赚流量,也应守住法律的底线。搭讪路人的户外直播,与法律和道德背道而驰,还是趁早扔了这本“歪经”的好。
新京报特约评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
微博网友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