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这条规定也是人们常说的对性侵学生的教师终身禁教的规定。
近年来,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校园性侵害。 据 “女童保护”统计 ,2019年媒体曝光了 301 起 性侵儿童案例中,有 230 起表明了性侵发生的场所,其中有 80 起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占比34.78%; 有212起熟人作案,其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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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案例中,施害人包括:培训班负责人、幼儿园园长或老师、班主任、校长、代课老师、补习班老师等。他们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采取诱骗、威胁等手段,利用学生对自己缺乏防备、不敢轻易反抗等心理,采取多种方式性侵学生。例如,班主任以辅导作业为借口,将学生叫到办公室进行性侵;代课老师以帮助学生提高成绩为诱饵,骗学生与其单独相处,进而进行猥亵;还有幼儿园老师以做游戏为借口,脱掉男童或者女童的裤子进行猥亵,等等。
在教师性侵学生的案例中,受害学生往往人数较多,施害人往往多次、反复作案。例如下面几则案例:
案例 1:
2019 年8月19日,广东湛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则教师性侵学生案例中,小学班主任多次在其宿舍和教室抚摸三名12-14 岁女生。
案例 2:
澎湃新闻于2019 年7 月 12 日报道了一则案例:上海市某培训班老师猥亵女童被开除,又在另一个培训机构猥亵多名儿童。
基于教师性侵学生的持续时间长、反复作案率高、受害人人数较多的特征,对性侵学生的教师采取终身禁教的惩罚呼声很高。《中国妇女报》在微博上发起的相关投票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支持猥亵学生的教师终身禁教。
▲来源:@中国妇女报 微博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判决 3 至 5 年的从业禁止。例如中国法院网发布的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3:
2019年6月,吉林省长春市某课后辅导班数学老师张某某在教室内,对年仅11岁的学生彤彤实施了猥亵。 彤彤挣扎跑开后,立即告诉了家长,家长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11月,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采纳了宽城区检察院从业禁止的建议,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职业。
中国法院网显示,“2018年至2019年,已经有江苏、广东、广西、浙江、四川、福建、吉林、贵州、重庆、湖北等十多个省(区、市)出现了从业禁止的判决。”
之所以有3 至 5 年从业禁止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预防性侵犯罪的再次发生,二是为了不剥夺被告人继续从事原来职业的权利,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不少儿童保护领域的专家认为,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再犯的几率很大,3 至 5 年的从业禁止远远不足以预防有性侵学生前科的教师再次作案,因此,终身禁教比较有利于儿童保护。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终身禁教的规定不利于有性侵儿童前科的教师重新做人。
根据2019 年 10 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具有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禁止其继续从业。”这一规定适用于教师性侵案例时,实际上就是终身禁教。但是目前,这个条文还没有成为生效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