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宁县中凯眼科医院:公益背后的医疗陷阱
近年来,一些民营医院以"关爱下一代"、"公益"等名义,进入校园提供免费视力检查,实则进行营销活动,追求商业利益。安徽怀宁县中凯眼科医院(以下简称“中凯医院”)以免费体检为幌子,诱导未成年人就医,虚构病情,过度治疗,甚至伪造病历。导致未成年受害人诗涵(化名)容貌受损,身心遭受重创,患上重度抑郁症,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
一、免费体检暗藏“过度医疗”陷阱
2020年,中凯医院以公益体检为名,进入校园进行视力检查,实则是抓住未成年人容易被诱导的心理。诗涵不幸成为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此次体检对诗涵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在体检后诗涵频繁以各种理由坚持要复查,然复查时被诊断出需要手术,引发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医疗保健。
复诊中医生黄丽红告知家长孩子有严重倒睫问题,需立即手术,面对诗涵及家长的质疑,黄丽红称“用仪器才能看出来问题”并强调“问题的严重性”及若不进行手术治疗的严重后果。当诗涵家长担心县城医疗水平拒绝手术后,黄丽红又以“小手术”“不会影响美观”和“南京知名眼科专家将来坐诊”等为由不断做家长的思想工作,因诗涵家长和医生黄丽红夫妇曾是邻居、朋友的关系,最终被蒙蔽。然而,这信任换来的却是一场噩梦。
2021年7月3日中凯医院对诗涵不仅实施了倒睫手术,然而未经监护人同意在术中又擅自增加了“内眦赘皮切除”等眼部整形手术项目,且手术严重失败,导致诗涵眼睛闭合不全等出现严重眼功能问题及面容损坏。医院为了掩盖违规医疗,术后私自更换了手术同意书和病情告知书涉及病情与手术方案的重要的两页,并增加了严重后果的告知,还伪造了监护人签名。黄丽红坚决否认这些事实,无奈诗涵父母提起民事诉讼。
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3)皖0822民初1864号】指出中凯医院在治疗中存在手术选择不当、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代签名等过错,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的100%,共计57023.52元,但不支持原告方精神鉴定诉求,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原告被判承担部分诉讼费,缺乏法律依据。诉讼中,医院始终未提供原始病历,且拒绝原告方律师封存病历。
二、过度医疗,手术项目与告知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的规定中指明:医院在进行任何治疗或手术前,必须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详细说明手术的必要性、风险及可能的后果,且需要获得书面同意。中凯医院在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依据便强烈建议手术,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手术上,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医生黄丽红在病历中虚假陈述病情,包括虚构的“异物感就医”和“三个月的反复发作”及病历中记录的陈源益主任医师的诊断。此外,病历中未记录外眼角切除术,医院在庭审中承认了这一手术。医疗损害听证会上,专家明确指出,院方实施的“内眦赘皮切除术”和“眶隔修复术”与倒睫无关,也不适合未成年人,完全是不必要的手术。院方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的身体健康权。
三、手术失败,未成年人身心遭受重创
手术失败后,诗涵不得不进行手术修复治疗。由于容貌受损及严重眼功能问题,诗涵身心遭受重创,罹患严重抑郁症,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术后两年多,诗涵父母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带其前往北京、洛阳、合肥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完全恢复,后期需进一步手术治疗。
四、伪造病历,掩盖医疗过错
诗涵父母术后发现实施的手术与术前告知不一致,医院不仅否认事实,还涉嫌伪造病历。病历中记录孩子有“异物感”和“反复发作三个月”,可诗涵家长称孩子眼睛没有这回事。病历记录续页的第六项:“2021年7月3日9:20,陈源毅主任医师查房指出目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择期手术”,但家长称他们从未见过此人。家长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和病情告知书关键页被换,并伪造签名。面对医院的否认,家长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2022年12月21日中凯医院向法院出具了“住院病历代签字说明”,相关内容声称家长漏签了两页,由实习生代签。院方试图通过捏造证据逃脱违规医疗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伪造病历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健康权等,患者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诗涵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这些权利被侵犯,不仅给诗涵带来了身体和心理的严重伤害,也给她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诗涵父母称这场完全没有必要的手术造成的后果已经让他们花费了远不止十万。
五、鉴定机构程序违法,法院判决存疑
第三方医疗认证机构本应作为公正的裁判,但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程序违法,偏袒中凯医院。家长发现牛洪明医生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而鉴定意见却称其已备案,违反《医生执业地点管理办法》规定,鉴定结论错误。医疗损害听证会上及庭审中,院方已承认擅自增加手术项目,但鉴定结论未提及。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在袒护中凯医院。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次鉴定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检材不实,误导受害方,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显示故意作虚假鉴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鉴定结论虽给予中凯医院70%-80%的过错赔偿责任,但却掩盖了中凯医院利用免费体检诱导就医和伪造病历的重大过错,帮助医院逃避严厉的法律责任,仅承担轻微违规。一审法院未支持受害人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害鉴定诉求,忽视了未成年人诗涵身心遭受的重大创伤。
在本案质证阶段,原告方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2022年12月5日鉴定机构依然受理了法院的委托鉴定,2022年12月21日中凯医院向法院出具的《住院病历签名情况说明》,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告方在庭审中补充提交了北京协和医院眼科和心理医学科的门诊病历,证明孩子存在眼疾和心理健康问题,但鉴定报告未体现心理健康鉴定结果。原告收到鉴定报告后,已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本案作为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自2023年6月6日庭审后的4个月,尚未有结果,程序进展缓慢。2023年10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
从当事人提供的二审法庭笔录中,怀宁县中凯眼科医院的代理人程大伟提出:1、医院只承担的过错70%至80%;2、鉴定程序没问题;3、鉴定费用应由受害人承担;4、向法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与原件一致;5、受害人精神状态和手术没有关联性。中凯医院试图通过捏造的证据来减轻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确保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适当的法律救济和精神损害赔偿。在一些严重医疗事故中,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以惩戒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
诗涵家庭作为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诉求往往简单而迫切:一个公正的评判、合理的赔偿以及医院的真诚道歉。然而,现实中这些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满足。
六、中凯医院政商关系通达,举报人担忧其逃避责任
2022年2月24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视力监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据怀宁卫健委及怀宁教育局提供的每年的《怀宁县青少年儿童近视预防工作指南》文件中,关于学生视力体检由怀宁县人民医院实施。中凯医院并不是指定的视力体检医院。但在听证会上,王中凯说是学校邀请他过去体检的。
▲怀宁教育局答复书中指明关于学生视力体检由怀宁县人民医院实施。
据知情人反映,中凯医院聘请了退休的怀宁县卫健委医政药政科长孙某杰担任行政院长,以“化解”对该院不利的投诉。此外,中凯医院院长王中凯还利用其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头衔,继续在当地各校园进行所谓的免费体检活动。中凯医院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进入校园体检的行为违反医疗规定。
这起事件并非个案。有家长反映,孩子在学校体检后被中凯医院电话催促复查,另行检测视力发现无问题。有家长反应带孩子去中凯医院就诊,被告知需进行冷冻治疗,去安庆市立医院就诊则被告知无需冷冻治疗,只开了药。可见中凯医院为了获取暴利,不断诱导学生进行不必要的复查和治疗,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并扰乱医疗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其商业宣传和过度医疗行为应受到严格惩处。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过度医疗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在医疗领域,每一次手术刀的落下都承载着生命的重量。然而,当医疗行为偏离了伦理的轨道,患者尤其是未成年患者的健康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中凯医院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的严重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诗涵的父母两年多以来,一直在坚持寻求正义,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还原事实真相。并希望通过他们的案例,唤起相关部门对中凯医院医疗乱象的重视,责令其实施停业整顿措施。对其违法问题深入调查,对涉事医生等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