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信官方公众号 13 日发文称,《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下文简称《补助办法》)近期由厦门发改委引发。
《补助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024—2026 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为车辆提供经营性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
符合条件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助,在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 0.1 元 / 千瓦时;
在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 0.15 元 / 千瓦时。
原则上,补助上限为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 12 个月计)岛内不超过 40 元、岛外不超过 70 元。
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申请单位在申报补助时,当年度在全市至少建设 40 个直流标准桩。
在 2024 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
在 2025 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在 2026 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从首个补助月份首日起连续计算,补助截止时间不超过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补助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