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8 月 27 日消息,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

根据《通知》,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 6 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

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 12 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

此外,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 8 个城市,各设立 1 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