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枪形钥匙扣”案近日开庭,当事人妻子及律师发声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2012年,厦门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里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近日,“枪形钥匙扣”案件一审开庭,历经三天审理,最终法院并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枪支鉴定标准再次引发热议,究竟应如何认定?
“枪形钥匙扣”案近日开庭
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12月15日,“枪形钥匙扣”案件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围绕枪支鉴定的程序、细节,枪支认定标准等问题展开。据庭审中宣读的李某某口供,2012年,他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了一个枪支形状的钥匙扣挂件,并从2013年开始,委托生意伙伴许江华以买来的钥匙扣为原型复制生产。
2018年7月31号,李某某从福建家中被辽宁鞍山警方带走,家属收到的拘留通知书显示,他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李某某妻子陈女士称,他们销售的是迷你枪形钥匙扣,钥匙扣长4厘米,约为中指的一半,主要用于收藏,售价几百元不等,此前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
李某某妻子:虽然说它具备击发功能,但是我们没做火药、弹药之类,就是一个收藏钥匙扣挂件来出售。
陈女士称,2015年8月末,当地警方曾对此钥匙扣进行过检查,并没有对钥匙扣的售卖问题提出过疑问。
李某某妻子:以前在厦门,派出所、公安局查过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作为收藏的钥匙扣挂件。没说这个东西不可以卖。弹药所谓的“火药”,成分跟火柴头的成分是一样的。
当事人代理律师:
本案中枪型是否能称之为枪,值得讨论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表示,之所以当时当事人在福建却被辽宁警方带走,是因为其在网上销售的“枪形钥匙扣”是被辽宁网警发现的。
杨卫华律师称,尽管按照公安部门对“枪形钥匙扣”的鉴定材料,此枪形钥匙扣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每平方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究竟多大的枪才能称之为枪?该钥匙扣直径只有4厘米,根本无法把握,枪支认定标准在适应具体案情时应有所变动。
杨卫华律师:仿真枪近几年引发的社会争议很大,争议焦点在于1.8(枪口比动能)标准是否合理?这个案子它涉及到的问题是这种枪型多大可以称之为枪。
本案当中涉及的枪型全长只有四厘米,弹只有两毫米不到,能不能被称之为枪,能否机械地适应1.8(枪口比动能)的标准,这值得讨论。
对于这一争论,曾代理多起涉枪案件的广东律师陈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杨卫华律师介绍,枪口比动能数据是枪支鉴定的另一个关键点。
杨卫华律师: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标准本身,是否科学。
据了解,这一数据能直接体现枪支的杀伤力。要想测定它,需要向距枪口50厘米位置的测试靶位水平射击弹丸,以此测算弹丸所具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的比值。庭审中鉴定人员称由于涉案枪形钥匙扣太小,无法在危险枪支发射架上进行测试,因此在测试枪口比动能时,采用了手持方式。
杨卫华认为,这一测试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鉴定规程,会导致测算出的枪口比动能误差过大,“由于钥匙扣全长仅4厘米,手部的抖动很可能使钥匙扣位置移动,无法确保枪支与测试靶间正好是50厘米的距离,也无法保证枪支处于水平射击状态。”由于上述争议,庭审现场杨卫华等律师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乔峰先后多次代理过涉枪案件,他认为评价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某销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害性。
乔峰律师:只有达到两个标准一个结果时才能追究涉枪罪的刑责。两个标准分别是1.8焦耳(枪口比动能)和发射器物可以达到致人死亡或伤残的条件。一个结果是指使用者造成他人死伤,或者说制造者违背法律法规生产军枪或民枪。
乔峰律师认为,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乔峰律师:目前一些城市关于涉枪案枪支的概念、标准、鉴定程序、鉴定依据、起诉和量刑等呈现出混乱的状态。
据了解,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枪形钥匙扣”案并没有当庭宣判。